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补植复绿“回头看” 生态修复“效果显”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罗热巴真 发布时间:2023-04-15 21:20:48

“补植复绿”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要求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林木,以此作为减轻、从轻刑罚的依据,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日,康定市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市林业和草原局,对2017年以来适用“补植复绿”修复生态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现场验收。

image.png

通过回访发现,补植复绿工作总体情况较好,目前已完成补植复绿过程,树苗成活率较高,案件承办法官现场对几名被告人进行了督促,责令被告人后续一定要做好树苗管护工作,继续保证树苗成活率,让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近年来,康定法院通过“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积极探索“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以司法之力守护青山绿水在审理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始终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到案件办理全过程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让曾经的违法者,变成现在林木保护“共建者”,让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再添新绿,得到有效修复。

下一步,康定法院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监督工作,定期对当事人补植情况进行实地督查验收,有效确保被毁山林得以复绿以行动守护康定绿水青山。(罗热巴真


责任编辑:王思婷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