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听到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院法官执行,就能够拿到钱。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是“执行不力”,但其实这属于“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执行不能”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执行不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刑事财产刑等6类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消极应付,法院难于及时查控财产或经法院查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处置条件,如被执行人财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涉案财产需要协调的事项特别多,短期难以处置等。 遇到“执行不能”该怎么办? 一是继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第一时间与法院联系,待财产线索核实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是继续终本案件财产查控。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如何预防? 一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申请人在借钱或者交易前,应提前了解对方的工作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经营状况、信誉情况等信息,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抵御风险能力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以便及时规避风险。 二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申请人可以通过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到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咨询等方式了解在市场交易行为中自己作为交易主体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三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可以提供担保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防止对方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四是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仅靠法院的执行措施,还需要申请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线索等工作和生活情况,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五是申请司法救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王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