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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法院渔门法庭温情调解抚养纠纷 让“爱”不缺席

来源:盐边法院 作者:杨红英 发布时间:2023-02-02 09:26:58

近日,盐边法院渔门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解开了原、被告多年的心结,让孩子也拥有了父母双方不同形式的爱。

原告谭某与被告邱某于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12月生育一女,2010年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10月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女儿由邱某抚养,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女儿由谭某实际抚养至今,邱某也未给付抚养费。如今,原、被告双方各自均已再婚并生育小孩。随着女儿逐渐成长,学习和生活开销不断增加,谭某一人负担女儿的所有开销倍感吃力,加之考虑到希望女儿能尽可能多的感受到来自母亲的爱,谭某多次与邱某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双方曾经的隔阂较深,一直协商未果。谭某遂诉至盐边法院渔门法庭,请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并由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摊。

盐边法院渔门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在庭前调解阶段,由于双方对离婚后女儿的抚养问题各持己见,在抚养费方面也存在较大分歧,经过承办法官一上午的调解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该案遂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邱某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谭某应按离婚协议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而谭某表示离婚后女儿均随自己生活,邱某无固定收入也无固定住处,自己的条件较邱某更为优越,女儿跟随自己生活能得到更好的教育,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遂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结合庭审情况,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运用常理常情,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逐一分析对比双方各自的条件,并动员双方亲属一同参与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多次“面对面”“背对背”与双方进行沟通与劝说后,双方矛盾逐渐缓和,终于在“为了孩子更好地成长”的共识下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变更由谭某抚养,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对女儿此后各阶段的教育费用进行了约定。至此,一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最有力的保障,当婚姻家庭出现不可修复的裂痕时,父母应尽力将对子女的伤害减到最小,在以后的生活中要更加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关爱。在办理涉及未成年案件时,盐边法院渔门法庭坚持做到让温情司法贯穿办案全过程,通过法理情兼容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让未成年感受到更多的亲情与关爱,让每个孩子都被温柔以待杨红英


责任编辑:王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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