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执行人程某因拒绝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劳务费,收到盐边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开出的5份罚单。
法院执行过程: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程某因拖欠尹某等4人货款、罗某劳务费,被陆续起诉至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程某分别给付尹某等人欠款共计14余万元,因程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尹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一辆哈弗车予以查封。随后执行法官多次对程某释法明理,劝其主动还款,程某说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保证在2021年年底前支付七至八万元欠款,如不履行承诺,便将其名下的哈佛车开到法院,且自愿接受司法拘留,并写下保证书。期限届满后,执行法官多次责令其兑现承诺,程某却表示哈佛车已被债主开走抵债,目前尚无偿还能力。
法院执行认为:被执行人的“赖账”行为绝不纵容,程某拒不支付欠款,又未如实报告财产变动,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性质恶劣,应当受到法律惩罚。4月20日,执行法官对程某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针对涉及的5起案件,决定以每案1000元的标准,开出5张罚单,以示惩戒。生效法律文书彰显的是法律权威,被执行人不应心存侥幸,拒绝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文戴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