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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之——被执行人履行不能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法院 作者:梁 潇 发布时间:2021-01-26 18:35:38

2018119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罗某丽、罗某聪、罗某书、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1215日,驾驶人罗某建(五申请执行人直系亲属)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由驾驶人罗某皓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尾相撞后,又与反向行驶由驾驶人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装载机(被执行人朱某某系肇事装载机车主)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罗某建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罗某书、陈某某系死者的父母,分别年满81周岁和78周岁;何某某系死者之妻,罗某丽、罗某聪系死者成年子女。此案经一审和二审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朱某某应赔偿何某某等五位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210363.75元。朱某某系肇事装载机车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已支付赔偿款83000.00元。

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某拒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01895日,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罗某丽、罗某聪、罗某书、陈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沟通,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19年春节多方凑款向五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同时患有支气管炎、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在工地打小工维持生计,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2019423日,东兴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某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朱某某确因经济困难仍无力支付赔偿款。

自罗某建遭遇交通事故去世后,申请人罗某书、陈某某因老年丧子悲伤过度,长期疾病缠身。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的申请人何某某因中年丧夫,身体和精神均受重大打击,身体健康难以恢复。因该次交通事故,五位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举步维艰。

2019年至2020年,东兴区法院通过特困群体案件救助基金向五申请执行人救助共计7万元。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并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因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状况所决定的。本案被执行人家庭贫困,身患疾病,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确无清偿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首先应“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若因纠纷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梁 潇)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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