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熊孩子”游戏充值近7万元 法院调解追回老人“养老金”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光鸿 发布时间:2020-09-23 16:53:45

近日,筠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手机网络游戏充值购买游戏装备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熊孩子”在不到7个月时间里,使用其外婆的“养老金”累计充值200余次,充值金额近7万元。

案情简介

徐某出生于2008年,其外婆即本案原告李某已退休,为方便照顾徐某日常生活,故徐某平时随李某共同生活。2019年10月起,徐某迷恋上了某网络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为了充值游戏点卷购买游戏装备,徐某偷偷地对李某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进行绑定,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某科技公司的充值渠道,累计在该网络游戏中充值近7万元。当李某发现时,其银行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已不足1元。事后,李某与游戏开发公司、充值渠道公司协商返还充值款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审理经过

筠连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理清案涉法律关系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释明法律规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双方当事人均表达出同意调解的意愿。因案涉公司远在广州,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网上调解平台等方式进行远程线上调解,经多番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涉案公司自愿返还李某4万余元充值款,并已经履行完毕,李某主动撤回了本案起诉。

法官释法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网络游戏飞速发展。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分辨力较差,一些未成年人沉迷手机网络游戏,在游戏中高额充值的案例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于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徐某年仅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累计充值近7万元,该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充值行为无效,李某可以要求案涉公司返还充值款。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充值款都应返还,李某作为与徐某共同生活的长辈,随意将身份信息、银行信息、付款密码等透露给未成年的徐某,较长时间内放任徐某玩游戏,且未及时发现徐某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充值等问题,对案涉充值行为无效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关乎每一个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监护人以及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长辈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周光鸿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