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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现货口罩却做实际买卖

来源:叙州区法院 作者:何保均 发布时间:2020-07-08 09: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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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同抗疫,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昧着良心,躲在网络背后通过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实施诈骗。

近日,叙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口罩引起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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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无固定职业,手中无现货口罩做实际买卖,也没有口罩的货源渠道。2020年2月6日,罗某看到曾某在微信朋友圈卖口罩,二人在微信上商议,罗某向曾某订购一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当日,罗某将一万元作为定金,通过微信零钱转账给曾某,之后,罗某多次催促曾某发口罩或者退款,曾某编造口罩因质量检测不合格被工商局扣留为由拖延时间,后罗某再次催促曾某还款,曾某采取手机关机、不接电话、不回消息等方式躲避。事后,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判决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同时被告人曾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赔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此,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曾某利用网络,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进行诈骗,隐蔽性较强,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难以察觉违法犯罪信息,且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极大地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何保均)


责任编辑:赵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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