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
拆分付款就能多拿赔偿吗?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可以漫天要价吗?
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 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277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101.20元;二、原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熟散装咸鸭蛋46枚;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赔偿金1012元;四、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光盘制作费、复印费、照片制作费合计100元;五、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沪01民终104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立法本意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普通消费者正常消费权益,并非鼓励当事人通过刻意拆分交易、制造多笔小票的方式牟利。 本案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支持货款十倍赔偿。本案虽然存在46张小票、46次付款记录,但本质是同一个消费者,同一批次过期食品,短时间内完成的同一宗消费行为,并不是46位不同消费者各自独立交易。张某刻意拆分小额支付,企图把一笔消费拆成46笔,每一笔都套用“不足一千按一千赔”,以此索要46000元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偏离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精神,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计算赔偿基数,不以小票数量、付款次数为准,而是以全部购买总价款101.2元作为基数,十倍计算得出赔偿金1012元。 普法提示 1.消费者维权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买到不合格食品可依法主张赔偿,但不得故意拆分同一消费行为、多次结算,以此谋取超额赔偿,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千元最低赔偿适用于真实独立交易 同一消费者短时间购买同一批次食品,即使拆分多笔付款、多张小票,赔偿基数按实际总价款计算,不按付款次数分别计赔。 3.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经营者需做好食品保质期管理,禁止销售过期食品。即便消费者部分诉求未获支持,经营者仍应承担退款、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 4.食品安全纠纷应当依法理性维权 发生消费纠纷,注意留存票据、实物等证据,优先协商或向监管部门投诉,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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