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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法成长 平安假期|小叙守护“未”来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欧阳陈澍 发布时间:2026-08-27 16:45:05

为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叙州区法院结合近期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两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件释法明理,以精准司法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25年12月,未成年人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至路口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张某相撞,经交通管理支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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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事发时,李某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李某名下有个人财产,应优先从本人财产中赔付伤者,不足的部分再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规则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监护人作为孩子成长路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日常教育管束,放任未成年子女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看似是给孩子“行方便”,实则是将孩子置于不可预测的危险之中。家庭、学校、社会应当携手筑牢保护防线,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让青春在安全的轨道上健康成长。

案例二

赵某与孙某于2019年生育一子赵某甲。2022年4月,赵某与孙某办理离婚登记,并协议约定赵某甲随赵某生活,由孙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但孙某仅按协议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后便未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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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抚养费给付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当恪守协议约定,按约支付子女抚养费,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与成长所需。

婚姻关系的聚散离合,是成年人基于自身情感的自主选择,但子女的抚养责任,却不属于可以任意“选择”的范畴。抚养费并非成年人之间恩怨清算的筹码,也不是对另一方的“施舍”,它承载的是孩子最基础的生活保障,亦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异夫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既是对孩子成长的负责,也是对父母身份最好的诠释。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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