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悉心倾听解心结,当庭履行化干戈

来源:资中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夕桂 发布时间:2026-04-14 14:21:30

近日,资中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调解协议支付尾款,法官陪同原、被告双方前往被告家中完成窗帘安装,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资中.jpg

被告孙某向原告某窗帘店定制窗帘,货款总计1800元,含所有材料并包安装。2026年1月,原告为被告安装窗帘时,被告认为窗帘正反面颜色不一致,拒绝支付尾款1520元。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较小,双方此前已经多次协商不成,抵触情绪强烈,如果简单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因此,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仍然情绪激动、各执己见。原告认为已经向被告展示了窗帘布料,尽到了说明义务,被告是故意挑刺想要压价;被告则认为原告虽然展示了窗帘布料,但没有提前告知窗帘两面颜色不同,自己无法接受。承办法官倾听当事人意见后,针对双方的争议分别向原被告单独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原告某窗帘店作为商家应当更加专业,进行样品展示时要给消费者释明最终效果,尽告知义务;告知被告孙某作为消费者应该在订单上明确对窗帘双面同色的需求,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也提醒双方,发生纠纷后要积极沟通,沟通不成也要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

经承办法官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一次性支付尾款1280元,承办法官主动陪同原被告双方前往被告家中完成窗帘安装。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从“对簿公堂”到“当场履行”,此案的圆满化解是资中县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资中县法院将继续探索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夕桂)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经营)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连续性出版物(省级刊物)KX202501057号·成青司函【2018】25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