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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丨土地租金拖欠十余年,法院这样判!

来源:隆昌市人民法院 作者:纪佳莉 发布时间:2026-04-07 10:00:35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最近,隆昌市法院界市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持续多年的土地承包纠纷,不仅为当事人讨回了公道,更让一桩“陈年旧账”画上了圆满句号。

 

一块地,牵出三家人的心结

故事还要从二十多年前说起。1999年,徐某和两个女儿作为一户,在石碾镇某村承包了集体土地。后来,因为各种原因,父女三人陆续外出,家里的承包地一度撂荒。

2007年,为了解决土地荒废的问题,当时的村小组在没有通知徐某一家的情况下,把他们家的地,连同徐某已故母亲和兄弟名下的地,一起租给了同村的颜某养鱼,并一直收着租金。

直到2021年,徐某才得知这件事。他觉得自己家的承包地被“偷偷”租出去了,十多年的租金也没拿到手,心里又急又气。虽然经过村里协调,颜某从2021年起按新标准把租金直接付给了徐某,但2007年到2021年之间的“旧账”该怎么算?已故亲人的土地收益该归谁? 这些问题始终没解决,最后闹上了法庭。

 

法院厘清:人虽故,收益可继承

案子到了法院,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已故亲人的土地,收益能不能继承?2.十多年前的租金,该按什么标准算?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

1.关于已故亲人的土地收益

法官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人去世后,承包权不能像普通财产一样继承。但是,土地流转产生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本案中,徐某的母亲和兄弟去世后,没有其他继承人,徐某作为唯一近亲属,有权继承他们的土地流转收益。而且,村小组在他们去世后,仍然以他们的名义向租地人收取租金,这说明收益是真实存在的,应该返还。

2.关于历史租金的计算标准

虽然徐某事后认可了村小组的代为流转行为,但要求按后来的新标准补发过去十多年的租金。法院认为,徐某事后已经追认2007年村小组与租地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历史租金标准也是客观真实且合理的,就应当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按原合同标准计算应补发的历史租金。

 

府院联动,让“纸面判决”变“真金白银”

案件判决后,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界市法庭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联合镇政府,一起给当事人做起了“判后答疑”。

法官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把判决的理由、法律的规定讲得明明白白。最终,村小组主动履行了判决,徐某也认可了判决结果。

一场持续多年的纠纷,就这样在“府院联动”的合力下,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农民朋友提了个醒:

1.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户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代流转。

2.“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3.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4.已故家庭成员的承包收益,依法可由继承人继承,不能“人走地收、钱也不给”。

 

结  语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为徐某一家讨回了公道,也为农村土地规范管理提供了生动的法治样本。隆昌市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正义送到群众身边,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土地是根,法治是本。只有守住农民的“命根子”,才能撑起乡村振兴的“好日子”。纪佳莉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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