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诗友与被执行人肖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0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74586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华刚,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龙洞村13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6603187353。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时止,若案件依法执行完毕,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举报人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执行人自愿奖励举报人因此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按照进入法院账户扣除必要执行费用为准)的20%。
本院将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线索者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32-8023859 胡法官
威远县人民法院
2026年1月6日
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