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停运、贬值损失案在叙永法院得到圆满化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赔付了12000元,双方纠纷就此彻底了结。
原告某物流公司是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2024年7月某日,被告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道路行驶时,因弯道实线占道超车,与对向正常行驶由原告雇请的驾驶员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正面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雇请的驾驶员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案涉车辆被送往修理厂修理12天。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停运,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意见,深入研判案情,精准把握双方争议焦点,敏锐察觉到双方并非矛盾尖锐,只是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案件具有调解基础。随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就有关规定向原告进行释明,同时向被告阐明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减少诉累、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12000元停运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从调解到履行完毕,整个过程高效顺畅,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让被告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承办法官立足“案结事了人和”目的,用灵活务实的办案方式,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极大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是叙永县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缩影。
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