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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诊没事,复查发现伤情,工伤还成立吗?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金桃 发布时间:2025-12-02 16:08:42

原告某公司负责工地的劳务,并与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6月12日,罗某在工地干活,站在2米多高架子上关模时不慎摔下受伤。某医院为罗某出具的数字化摄影(DR)检查报告单影像未见确切骨折、脱位征象。六日后,罗某某到医院复查,CT检查报告单影像表现及意见处载明:结合2023年6月12日DR片分析右距骨骨折。后罗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某公司认为罗某受伤六日后才被诊断为骨折,无法断定伤情与工伤有明显关联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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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后续复查发现初诊未检查出来的情况,是否应归结为工伤导致的伤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工伤人员能够举出初步证据证明伤情存在关联性,同一伤处多次检查之间存在连续性的情况下,尽到了举证义务。后续应由用工单位就其认为的“应该否定该多次伤情属于同一事故产生”承担举证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意在保护用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意,也能照顾解决工人处于弱势方举证能力较弱的这一现实问题。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判断受伤事实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取决于第一次诊断的结果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注的是“事故伤害”本身,而非第几次医院的诊断报告。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尽量完整保存现场照片、视频监控、体现事发时正在工作的记录等证据清单,并提供初诊和复查的全部病历、诊断证明、缴费票据等完整的医疗全过程证据,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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