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燃脂”“速效减肥”“躺着也能瘦”……渴望减肥的人士看到这样的广告很难不心动。然而,如果不擦亮双眼,就很可能落入犯罪分子的“美丽陷阱”。近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李某东等11名被告人六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330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李某东通过网络购进果粉、“西布曲明”等原料,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组织李某洋、李某峰、杨某龙、刘某毫等人生产、加工成外观为压片糖果、胶囊等的减肥产品。同年7月开始,杨某梦帮助李某峰对减肥糖果等成品进行包装、打包及数量记录等工作。为逃避检查,几人在生产的减肥产品包装袋贴上“猫粮”“狗粮”等标签,并通过发快递的方式销往全国多地。李某东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为16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先、詹某兰自2022年下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产品,后在明知减肥产品中可能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为了高额利润共同出资,由陈某先从被告人李某东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包装成胶原果冻、果蔬糖果等减肥产品,二人通过微信及邀请“抖音”主播等为减肥产品宣传“引流”销售或发展下级代理销售以上减肥产品。被告人胡某松、李某蒙、叶某为陈某先销售减肥产品链条的下级代理。陈艳先向下线人员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金额为19万余元;胡某松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詹某兰、李某蒙、叶某销售金额分别为7万余元、6万余元、7万余元。经检验,上述减肥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原料“西布曲明”。
部分消费者购买上述减肥产品食用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肠胃不适等不良症状。被告人陈某先明知其售卖的减肥产品含有违禁品,却以换包装的方式让减肥产品“脱胎换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东、李某峰、杨某龙、李某洋、刘某毫、杨某梦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先、胡某松、詹某兰、叶某、李某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筠连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