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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马萍 廖庭玲 陈丹 发布时间:2025-10-31 11:08:4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聚焦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发布系列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尊重老年人生活、心理和精神需求,关爱和孝敬老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案例一

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务必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农副产品和食品经营,其在明知没有取得金融融资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在内江市市中区的商场门口、广场、公园、农贸市场等场所向不特定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发放宣传单,宣传公司在四川省南部县的鳄鱼养殖项目,通过邀请不特定群众参加项目推广会,许诺每月支付1%-3%的利息,到期退还本金的手段,与群众签订《预付订购合同》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截至2025年2月24日,蒋某以公司的名义向52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30余万元,支付利息60383元,实际损失金额120余万元。

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蒋某在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发现有相同罪行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蒋某以养殖项目为幌子,通过发放传单、召开推广会等针对不特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本金保障”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最终造成群众巨额财产损失。这一案件暴露出部分老年人由于金融知识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容易轻信“高利”承诺,陷入投资陷阱。它警示广大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利息”宣传时,务必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做到“三要三不”:一要核查资质,任何向公众集资的行为必须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投资前务必验明正身;二要咨询家人,遇到拿不准的投资项目,多与子女商量,切勿独断;三要理性决策,不被他人的温情营销和限量话术所蒙蔽。此案也呼吁家庭与社会给予老年人更多关怀,共同构筑牢固的金融安全防护网。

 

案例二

彭某仙与林某、何某追偿权纠纷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了抚养的,有权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进行追偿

 

基本案情:被告林某与被告何某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何某轩、一女何某语。因林某与何某婚后常年在外务工,故何某轩和何某语从小跟随原告彭某仙(外祖母)居住生活,并由彭某仙负责何某轩和何某语的日常生活与开支。现因被告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且彭某仙及其配偶均年迈,经济能力与身体状况有限,遂起诉要求被告林某与被告何某支付抚养外孙子女的费用。

裁判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二被告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作为何某轩、何某语的外祖母,对何某轩和何某语并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二被告常年外出务工,原告基于对女儿林某及外孙的情感,帮扶子女抚养照顾何某轩和何某语,在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情况下,原告对抚养何某轩和何某语期间支付的生活费,有权向二被告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内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家庭作为一个由家庭成员组合起来的密切联系的整体,家庭成员互帮互助有利于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性与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虽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经济较宽裕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帮扶,共同抚养照顾孙辈的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但老年人的辛勤付出,子女不应予以忽视,更当心怀感激,且抚养未成年人必然需要投入一定的经济成本,因此老年人的合法诉求理应当予以支持。 (马萍 廖庭玲 陈丹)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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