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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开讲“实务课” 法治赋能“关键岗”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师旗 发布时间:2025-09-11 17:19:32

近日,富顺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王晓丽受邀走进富顺县副科级干部培训课堂,以“行政处罚的‘法’与‘罚’”为题,为富顺县副科级干部带来了一场“沉浸式”法治培训,以司法视角为行政执法划出“红线”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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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上,王晓丽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处罚案例,以“首违不罚”如何界定、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等执法单位在执法中遇到的“高频困惑”问题为出发点,精心打造了一堂“情景带入+问题拆解+实战支招”的精彩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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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总觉得法院和我们隔着一层,今天才发现法官的审判经验,正是我们执法过程中需要的‘避坑’指南。”一名参与此次培训的执法干部感慨道。课后,王晓丽围绕大家提出的实操“痛点”,结合工作经历,为学员答疑解惑。

此次培训,不仅是一次法律知识的传递,更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携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实践。未来,富顺县法院将紧紧围绕守正创新、拓优增信,把案例课堂搬进更多培训现场,用司法智慧为行政执法“校准方向”,让司法力量与行政力量同频共振,共同筑牢法治中国的“基层基石”。

 

【法治小课堂】

一、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具有什么特点?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明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其根本特点是惩戒性,即通过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非单一的管理措施。

二、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其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处罚具有惩戒性,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

三、行政执行罚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1.一并审查。对于在行政决定中明确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内容的,可在诉行政决定的案件中将其与决定的内容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救济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2.非诉审查。在非诉执行中,行政机关申请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一并执行的,法院在非诉审查中也应当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合法性一并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单独救济。对于单独作出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救济途径的畅通。

四、什么是“首违不罚”?“首违不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适用须符合三个要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胡师旗)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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