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得荣县人民法院瓦卡人民法庭向一起家暴被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得荣县人民法院首份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缘起:家暴阴霾下的求助
家庭本该是温馨的港湾,然而在次某和达某的婚姻中,却弥漫着家庭暴力的阴霾。妻子次某在遭受丈夫达某的多次暴力对待后,身心饱受摧残。为摆脱这一困境,保护自身安全,次某鼓起勇气向得荣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棘手的是次某手中仅有受伤图片和施暴视频作为证据,缺少报警记录、医院证明等更为有力的证据,让案件的推进面临挑战。
调查行动:抽丝剥茧寻真相
为获取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承办法官当即主动与派出所、村委会沟通,找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和派出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申请人达某家中询问了解情况,在询问的过程中法官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向达某释明询问目的和法律后果,达某承认因家庭琐事对妻子次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法律裁定:正义之盾护安全
在完成实地调查后,承办法官结合次某提供的受伤图片和施暴视频,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综合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为次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较大可能性,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在24小时内迅速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达某对申请人次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威胁等。
同步送达:多方协作保落实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法庭干警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用藏汉双语对被申请人达某批评教育与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其违返保护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向辖区派出所、村委会以及镇村妇联送达裁定,并向各接收单位详细说明了保护令的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各自的职责,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法官寄语:
家庭暴力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社会公害。法律将为每一位受害者撑起正义的保护伞,请勇敢对家暴说“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由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