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你新买的装备皮肤好帅,把你号借我玩玩呗
徐某某:可以啊
罗某某:你扫码登陆一下
徐某某:ok了。这号我充了很多钱,也玩了挺久,你好好爱护
……
徐某某:怎么回事?封号10年??
徐某某:回消息啊,你是不是开挂了
……
基本案情:借出的游戏账号开挂被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均系“和平精英”网络游戏爱好者,两人因玩游戏相识成为好友。2024年7月30日23时许,徐某某将自己花费了6万余元维护的“和平精英”游戏账号出借给罗某某,并嘱咐罗某某在游戏过程中切勿进行违规操作。一小时后,2024年7月31日0时许,罗某某在游戏过程中因违规开挂,致该账号被封禁10年。
徐某某认为,罗某某违规操作导致游戏账号被封禁无法使用,且自己事先已经提醒过,罗某某理应赔偿她虚拟财产损失。两人多次协商未果,罗某某甚至拉黑徐某某逃避责任,徐某某遂诉至威远县法院,要求罗某某赔偿账号虚拟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威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举证的充值截图不能完全证明用于案涉账号的充值,可以认定的累计充值额为38281.31元。游戏账号的累计充值金额并不等于游戏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案涉游戏账号价值的沟通和案涉游戏账号累计充值情况,酌定案涉游戏账号被封停10年的损失为10000元。
被告罗某某明知游戏处罚规则,仍在使用过程中采取“注入模块作弊”违规行为,导致案涉游戏账户被游戏公司封停10年,应当对原告徐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某明知若借用账号给他人使用,可能面临包括封号在内的处罚风险,仍将案涉游戏账号出借给被告罗某某使用,对封号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判令被告罗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某损失金额5000元。
法官说法: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本案中的网络游戏账号以人民币进行充值,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为人所支配,属于一定空间内可以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具有财产属性。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困难,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游戏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在特定游戏平台内和对特定的游戏玩家产生价值。游戏玩家应当遵守网络游戏规则,不要随意外借游戏账号,同时也应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被游戏中的不实信息诱导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