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神县法院在审查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审被告鲜某存在伪造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青神县法院依法予以惩戒。
经查明,原审被告鲜某与其他几人在与原告某银行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鲜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其自行伪造的王某为委托人,鲜某为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代表王某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参加调解及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该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青神法院决定对鲜某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诚信参与诉讼活动是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案涉罚款决定书的提醒、警示和惩戒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违法必究”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