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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拒付赡养费,叙州区法院强制执行挽“孝心”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作者:张静维 发布时间:2019-11-25 17:31:03

   11月21日,宜宾市叙州区泥南镇火箭村王某甲和王某乙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即拒不支付母亲赡养费和医疗费,被叙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2019年9月,叙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本案原告龚某年近八十岁,配偶已去世,育有四个子女,无其他经济来源,一直以来都是单独居住。在这之前,经火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四子女均对龚某每月支付了100月的赡养费。而后,因龚某体弱多病,经常因病住院,需要子女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保障,四个子女却因为赡养问题和龚某的医疗费分担问题、护理问题产生矛盾,经火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龚某无奈之下将四个子女诉至叙州区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自201910月起,四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龚某赡养费200元,并共同承担龚某的医疗费用。判决生效后,三儿子和小女儿均按约支付了赡养费和医疗费,而大儿子王某甲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即给付了龚某7000元医疗费,余款3000元和赡养费一直拒不支付;二儿子王某乙对于医疗费10000元和赡养费一直拒不支付,龚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立案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仍拒不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于是,叙州区法院执行干警罗洪一行前往兄弟两人家中,对两兄弟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进行疏导教育,大儿子王某甲立即支付了余下的3000元医疗费以及赡养费,二儿子王某乙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和赡养费,并对余下的5000元医疗费与母亲龚某达成和解协议,在2020930日前履行完毕,同时二人均表示今后会按时支付母亲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百善孝为先,家和万事兴”,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孝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在老年人需要子女尽赡养扶助义务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张静维)


责任编辑: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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