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法院“拒执罪”威慑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黄林 发布时间:2024-04-01 17:48:29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杨某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被执行人受到“拒执罪”威慑,主动卖车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杨某在申请人宋某处购买水泥,因差欠货款经人民法院调解后,确定杨某自2023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宋某5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文书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屏山法院依法查封了杨某名下车辆并责令其限期交车,来院主动请求与申请人沟通协调。在法官组织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确定杨某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该案全部款项付清,如未按期支付则拍卖杨某名下车辆。到期后,杨某再一次违背诚信原则,既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在指定期限交付车辆。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杨某并向其释法说理,但其不知悔改。鉴于杨某多次毁约,毫无诚信可言,执行法官依法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杨某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杨某在得知自己已经涉嫌拒执移送公安机关后,深知法律绝非儿戏,遂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称已在卖车,马上将钱打到法院账户,请求法院协调公安机关对其不予立案侦查。

鉴于杨某已主动履行义务并被处以3000元罚款,该案已执行完毕,考虑到杨某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坚决执行。被执行人杨某违反诚信原则,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在收到法院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后置之不理,拒不交付其名下车辆,直至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才幡然醒悟,主动处理车辆履行完毕义务,虽避免了“牢狱之灾”,但仍受到司法罚款3000元的惩罚,有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和尊严。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