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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出恶语辱骂送达干警,罚款没商量!

来源: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丹 张琳 发布时间:2022-12-19 11:07:07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叙永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立案庭送达干警依法电话通知原告黄某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电话联系过程中,送达干警表明身份后依法通知黄某到叙永县人民法院领取开庭传票,黄某对通知不予理会并口出恶语辱骂法院干警,甚至在挂断电话后通过短信和微信语音等方式继续辱骂。

处理结果

在人民法院依法向原告黄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过程中,黄某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语音等形式无故对法院送达干警进行辱骂,不仅侮辱了干警人格尊严,更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黄某对该决定表示认可并作出书面道歉。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威严不容亵渎。送达是诉讼中一个基本的、关键性的程序,依法及时送达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黄某无视司法权威,也无视法院干警个人尊严,在法院送达干警向其送达过程中多次口出恶语,影响十分恶劣,法院依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干警尊严,同时说明任何挑战司法权威和侵犯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杨丹 张琳)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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