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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五千元 法院调解得返还

来源: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恩乾 发布时间:2020-03-04 22:14:55

    3月2日,旺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返还不当得利案件,当事人当庭返还受害人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唐某某,系旺苍县柳溪乡蟠龙村村民。2018年2月,2019年8月,旺苍县柳溪乡人民政府在给同村、同名不同组的另一村民唐某某打扶贫专项款项时,将5000元现金打给了唐某某的卡上。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发现该款错打入唐某某卡时,及时联系到该村村支书和村主任。该村支书、村主任来到唐某某家与其核实相关情况。此时,唐某某承认自己的卡上有多出的5000元钱,但是,该笔钱他已经用了,不同意还给乡政府。而后,驻该村的乡干部也找到唐某某,要求他把钱退还给乡政府算了。这次,唐某某却坚持该钱不是他的过错,是乡政府的过错,不同意返还。而后,乡政府又寻求政府法律顾问找唐某某催要该笔款项。法律顾问通过电话联系到唐某某,言及该款时唐某说他在外面打工,没有时间回来,便挂断电话,再也联系不上他。为此,乡政府法律顾问何恩乾律师向其发出短:“我是柳溪乡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何恩乾律师,给你打电话是关于柳溪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分两次向你尾号为6992卡上转款5000元的事实。乡村干部已多次找你返还,你都不同意。今天,我给你打电话,你又无故挂断电话,态度不好,与你无法沟通。我再次拨打你的电话,你又不接电话,也不回拨电话向律师说明情况,结合本案的事实,律师认为你是恶意占有不当得利的行为,给乡政府造成损失。现在,我以柳溪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向你发出律师函,限你在收到本短信后10日内,主动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给柳溪乡人民乡政府。逾期不返还的,柳溪乡人民政府将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你可能将承担返还5000元的义务,还会承担相关的损失,同时,你可能还要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何恩乾(四川万卷律师事务所)。2019年10月19日下午2时19分。”律师建议唐某某向柳溪乡人民政府自觉返还5000元的时间到后,唐某某还是不予理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在同年12月19日,柳溪乡人民政府依法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唐某某返还乡政府人民币5000元,赔偿损失8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诉讼中,乡政府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唐某某在旺苍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

 今年3月3日,旺苍县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法官释法: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权利占有柳溪乡人民政府错打给他的5000元钱,在乡人民政府多次向其主张权利时,采取不接电话,予以搪塞不同意返还的行为是一种恶意占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返还5000元的法律责任;乡人民政府多方向其主张返还不成而形成诉讼,由此而造成的诉讼费损失,责任也在唐某某。唐某某是败诉方,诉讼费用依法应当由唐某某承担。经调解,唐某某知道自己的错误后,向乡人民政府表示歉意。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乡人民政府同意放弃向唐某某主张索款损失的权利,唐某某也当庭向乡人民政府返还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阅读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责任编辑: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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