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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家不发货,法院判决退款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9 12:44:23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康某被告浙江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卖家全部退款。

2020年6月8日,原告康某在被告浙江某公司运营的商城app上创建了三笔订单,分别购买了2部iphon11(128G)、2部iphon11(128G)、2部iphon11(64G), 并通过支付宝分三笔向被告浙江某公司支付货款共27,654.60元,被告承诺72小时发货,因故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发货义务也未退款2021年1月14日,原告康某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已解除,由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购买案涉6部iphon11手机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承诺72小时发货的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货款,足以认定达成新的退还货款合意,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已解除。判决确认原告康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购买案涉6部iphon11手机的买卖合同已解除;被告浙江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7,654.60元;  


 

责任编辑: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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