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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物权之居住权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兰秀 发布时间:2020-08-18 15:53:50


 

《民法典》新规定了一种物权,取名“居住权”,那居住权是什么呢?《民法典》第366条—371条对居住权的相关方面作了规定。1、居住权的性质及内容: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内容,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2、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形式对居住权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经登记设立,且一般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3、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4、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作者:屏山县人民法院谢兰秀


责任编辑: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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