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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跨越1500公里的“执”击行动

来源:渠县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20 10:58:02

一起曾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川浙两地法院、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下,迎来转机。

2019年8月10日,桂某某向肖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向桂某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2025年3月,渠县法院判决桂某某偿还肖某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桂某某不还款、不露面。

肖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渠县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等工作,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桂某某也长期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终本”,执行并未停止。执行干警持续与申请执行人保持联系,不断跟进财产及行踪线索。

近日,申请执行人肖某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桂某某出现在嘉兴南湖区某地。

机会稍纵即逝,执行团队立即研判案情,制定异地执行方案,提前函联当地法院,待一切准备妥当后,迅速赶赴浙江。

一路向东,窗外从巴山蜀水渐换作江南盛景,一场跨越川浙两省,行程1500余公里的“执”击行动,在晨曦中悄然展开。

浙江省嘉兴市一处水果市场内,正在售卖水果的被执行人桂某某被执行干警截获。

“这些钱又不是我用的,不该我还!”桂某某情绪激动地叫喊着。

执行干警依法将其传唤至南湖区人民法院,当面释明涉案生效裁判已经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不能以借款实际用途等理由拒绝履行,并宣读了对桂某某的司法拘留决定书。

在依法进行拘留前,桂某某突然松口,表示愿意履行全部义务。承办法官随即核实相关情况,并组织双方核对执行款项。当日,桂某某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案款全部履行后,考虑到桂某某的家庭情况,法院依法调整相关惩戒措施。针对桂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不如实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500元。桂某某诚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罚款也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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