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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邻居擅自卖掉了我的“祖传”老水缸!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付贵 发布时间:2025-08-06 08:53:44

本是同村好邻居,却因一口老水缸闹上法庭。近日,渠县法院土溪法庭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主角就是这口石质大水缸。

刘某与蒲某是几十年的老邻居,某日刘某外出,邻居蒲某恰遇流动收购各类水缸的何某,便擅自将刘某家门口的一个石制水缸以150元的价格卖出,并在刘某回家后将150元交给了他。刘某当下便急得跳脚:“这水缸是我家祖传的老古董,才卖150?哪个喊你卖的,还我水缸!”刘某认为该石水缸为祖传物品,具有特殊历史意义,且150元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强烈要求何某返还水缸,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蒲某与何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为化解邻里矛盾,减少各方当事人损失,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地释法明理。法官告知出卖人蒲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造成他人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经审理如果解除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亦需要进行赔偿,因此进入诉讼后,蒲某将面对极大的诉讼风险。

对买受人何某,从情理上进行劝说,水缸所有权人刘某对交易水缸的行为不知情也不认可,从法理上,若交易价格确实远低于市场价值,难以认定买受人属于善意取得,亦应返还水缸。

最终经过多番调解,蒲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何某同意返还水缸,但需要支付相应的人工及运输费用,刘某顾念与蒲某的邻里关系且蒲某年事已高,便决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各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并履行,水缸于当日下午被运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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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付贵)

责任编辑: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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