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法院签发首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7月29日,恩阳区法院柳林法庭收到一份特殊申请,请求法院对自己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申请人罗某在申请中陈述,丈夫涂某脾气暴躁,今年6月在外务工回家后,便经常通过晚上不让睡觉,殴打、骚扰、语言威胁、羞辱本人及家人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多次报警处理,依然没有改变。现在都不敢回家,每天生活在恐惧中,为证明案件,还提交了派出所处警记录、医院伤情证明,照片等证据。因丈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申请人更加想要结束他们不幸的婚姻,但又担心涂某被刺激后再次威胁、骚扰自己及亲属,实施家庭暴力,7月30日,罗某决定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其人身安全。
恩阳法院柳林法庭受理申请后,为切实维护老妇幼弱势群体权益,了解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便主动深入申请人所在社区,第一时间找到社区协助走访调查了解,并对涂某某进行了询问谈话。经核实,涂某某在务工回家后,听说妻子与他人存在非正常关系,便多次在晚上与申请人在晚上发生争执,甚至出现拉扯,导致肢体淤伤,甚至扯烂申请人内外衣裤等侮辱行为。经审查认为:涂某因夫妻感情纠纷对罗某持续实施了家暴规定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精神,且罗某仍有再次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已经对申请人罗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虽经法庭进行了释法明理和警示谈话教育,为了预防家暴持续,仍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据此,恩阳法院柳林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规定》精神,依法作出禁止涂某对罗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涂某以侮辱、威胁、骚扰、接触、殴打等方式实施身体或者精神侵害罗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明确在惩戒条款中加入“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