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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江:检法联合致力规范公益诉讼领域劳务代偿刚性执行

来源: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雨歆 夏敏 发布时间:2022-03-25 14:47:36

2021年以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开展劳务代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发现存在案件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代偿协执单位如何选择、劳务代偿执行过程如何监督等实际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南江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于近日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从劳务代偿的范围和原则、劳务代偿协执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执行及监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效提升公益诉讼领域劳务代偿刚性执行。

建立磋商机制,彰显检察司法温度

《办法》明确,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费用);劳务代偿方式、工时、期限根据不同案件,通过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或审判机关确定;破坏环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磋商,对达成劳务代偿民事诉前和解协议的赔偿义务人,检察机关可不予起诉;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赔偿义务人,经与检察机关协商一致后,可以劳务方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联合多方力量,助力劳务代偿执行

《办法》明确,协执单位应为服务社会的公益性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社区基层组织或其他适宜协助执行劳务代偿的机构;检察机关确定协执单位,应通过公开听证方式确认,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并对协执单位的选定实行“一案一单位”。

明确履行情况,保证劳务代偿效果

《办法》明确,由协执单位根据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填写评价表,出具评价意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审查,确认赔偿义务人的劳务代偿是否履行完毕;同时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现场评价,确认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协议规定。《办法》还规定了劳务代偿执行中,检察机关适时进行实地走访监督,发现赔偿义务人未按照劳务代偿方案履行劳务代偿义务的,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继续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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